重庆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忠县三汇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忠县三汇镇农业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233民初150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三汇镇三汇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736892919。 法定代表人:***,重庆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忠县三汇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三汇镇汇鑫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4628J。 法定代表人:***,忠县三汇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忠县三汇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60865499W。 负责人:***,忠县三汇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县三汇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峰建司)、忠县三汇镇农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汇农服中心)、忠县三汇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食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浩峰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汇农服中心法定代表人***、宏发食品公司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将其渝XXXXXX汽车停靠在公路边后,到三汇镇畜牧兽医站库房领取疫苗,准备下乡防疫。几分钟后,被告农服中心和浩峰建司持有的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发生垮塌,将其XXXXXX汽车砸损。事故发生后,忠县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查看了情况。他多次要求被告浩峰建司和农服中心赔偿未果,他只能先行找三汇瀚业汽车修理部维修车辆,维修总计花费人民币9299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被告浩峰建司、农服中心连带赔偿他汽车修理费、汽车玻璃贴膜、防水油布、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8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浩峰建司辩称,原三汇区林业站的房屋是三汇农服中心与他方进行置换的,未经忠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同意前,他方不可能私自进行拆除,在办理和完善各种拆除手续过程中,有人知晓他们房屋已经进行了置换,在1月8日前去拆除了该房屋的门窗,经他方制止,并在1月8日前拉了警戒线,三汇农服务中心也在房屋墙上张贴了危房警示标志。1月8日晚6点39分,被告宏发食品公司负责人***给他公司***电话,要在原三汇区林业站的房屋取点檩、桷等木材,***说有危险不能去拆,只能用挖机去拆除后,可以来取。***当时叫他不要管,被告宏发食品公司坚持去拆取木材系盗窃行为,拆除房屋时将原告车辆损坏,他方不应该负担责任。原告随意停放车辆,造成车辆被砸的损失,原告也有责任。他公司正按照正规程序在办理危房拆迁手续,并未有违规和违纪行为。三汇镇政府和当地派出所查看了事故现场并划分了责任,与他方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他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汇农服中心辩称,1、原告不应当将他方列为被告。2018年6月30日,他方与被告浩峰建司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被告浩峰建司已经用学府花园9套住宿房与他中心所辖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进行了置换,林业站房屋已属于被告浩峰建司所有。所以,原告不应该将他方列为被告;2、原告受损车辆在事故现场停放多时,据说是事故前一天下午便停放在那里,不是原告诉称那样只停放了几分钟。原告诉称去兽医站取疫苗,不应该将车停在相距100米左右的原三汇区林业站楼下,不符合常理;3、原告车辆逆向停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4、原三汇区林业站下面没有划分临时停车线,原告车辆不应该停放在那里;5、原告车辆应该有连续不间断的强制保险,听说保险现已过期;6、原告知道三汇林业站房屋是危房已经置换,他中心张贴了“此房危险”等警示字样;7、原告在他方追加被告宏发食品公司之前,没有将被告宏发食品公司列为被告。综上,原告车辆受损应该由其自己负主要责任,而不是被告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宏发食品公司辩称,他方和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在此案中没有直接关系。他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1月8日给被告浩峰建司代理人***电话,***同意他公司去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拆取些木材用于公司杀猪生火烧水,并不是被告浩峰建司所说是盗窃行为,他公司负责人是为公司在办事,不存在私自盗取。1月9日上午8点30分,他公司9个股东每家来一人到原三汇林业站,并未看见在现场有警示标志,该房屋前段时间还有人在居住,他公司股东每天去屠宰场杀猪路过此地,都没有看到是危房的警示标志,若知道是危房的话,他们也不会去拆取木材。9时左右,他公司***、***等三人在拆房木料时摔伤。他公司负责人便通知三汇卫生院来救护车将伤者送去忠县人民医院治疗。在他们离开时房屋没有垮塌,也没有砸坏车辆和有其他人员受伤,后不知何时房屋垮塌,他们不清楚。此事,他方损失更大,原告的车辆损失不应该由他公司赔偿。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其身份;2、现场照片4张,拟证明事故对其车辆造成损失的现场情况;3、照片1张,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赶到现场,叫其将车辆移至指定位置并拉上警戒线,防止该房屋发生二次垮塌损伤;4、车辆清洗后照片6张,证明车辆受损程度;5、车辆维修清单及收费票据,拟证明车辆维修所产生费用;6、派出所证明,拟证明原告车辆被三汇林业站房屋部分垮塌坠落物砸损。 被告浩峰建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了手机照片(未举交),拟证明其在2019年1月8日前已经在该房屋张贴危房警示标志和在房屋附近拉有警戒线。 被告三汇农服中心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1、危房整改通知书,拟证明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系危房;2、危房请示报告,拟证明该房屋系危房,要求就地重建排危;3、房屋置换函,拟证明三汇镇人民政府同意将该房屋进行置换;4、忠县财政局(2019)2号函,拟证明忠县财政局同意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和被告浩峰建司置换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5、被告三汇农服务中心和被告浩峰建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置换补充协议;6、2019年1月9日11时30分三汇镇政府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会议记录、音像资料(未举交);7、手机照片(未举交),拟证明被告三汇农服中心也在该房屋张贴有警示标志。 庭审中,经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被告浩峰建司、三汇农服中心、宏发食品公司对原告所举示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浩峰建司举示的手机照片有异议,认为其当时停车时,公路上没有警戒线和危房掉落的残渣。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对被告浩峰建司举示的手机照片无异议,认为其在公路背坎上梯子的位置拉有警戒线是属实的,是后来过路人上厕所进出将警戒线扯掉了,为此,他中心也去拉过警戒线的,也有照片。被告宏发食品公司对被告浩峰建司举示的手机照片有异议,认为他公司股东当时去拆木料时,没有警戒线,且前几天就有人在那里拆门窗。 原告***和被告浩峰建司、宏发食品公司对被告三汇农服中心所举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认证如下: 原告***所举示的身份证、现场照片、车辆维修清单及收费票据、派出所证明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浩峰建司举示的手机照片,没有显示拍摄时间,与原告举交的现场照片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三汇农服中心举示危房整改通知书、危房请示报告、房屋置换函、忠县财政局(2019)2号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置换补充协议、三汇镇政府处置突发事故应急会议记录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三汇区林业站的两楼一底砖瓦房在改制中划归被告三汇农服中心所有。2012年3月19日,忠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发出危房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经鉴定评定为C级局部危房的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排除危险。2018年1月31日,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向忠县三汇镇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建议对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就地重建排危。2018年6月30日和2018年7月12日,被告三汇农服中心与被告浩峰建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房屋置换补充协议,将被告三汇农服中心所辖的原三汇区林业站、原三汇区水管站房屋,置换被告浩峰建司所建的三汇学府花园房屋。2018年7月11日,忠县三汇镇人民政府向忠县财政局致函,同意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将其所辖的原水管站住宿楼、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与三汇学府花园进行置换。2018年9月3日,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在原三汇区林业站大门旁张贴“此房危险,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2019年1月8日,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将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交予被告浩峰建司***后,该房屋的门窗被人拆卸。当天晚上6点多钟,被告宏发食品公司负责人***听说林业站的房屋要拆,就给被告浩峰建司电话,要去拆取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的檩、桷等木材,后又给宏发食品公司其余8个股东打电话,要求次日9个股东每家去一个人到原三汇林业站拆取木料用作杀猪生火烧水。2019年1月9日10点多钟,被告宏发食品公司九个股东或其家属9人在原三汇区林业站房顶拆卸瓦、桷、檩、杄时,有三个股东或其家属摔伤。被告宏发食品公司***等人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忠县人民医院治疗。不久,房屋悬臂梁坠落砸毁阳台,导致垮塌的砖块、混凝土等物砸损原告***停靠在公路边的渝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经修理花修理费9299元、贴膜12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停靠在公路边的渝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被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垮塌的砖块、混凝土砸损,造成原告***花修理费9299元和太阳膜费用120元,共计9419元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该房屋垮塌,系因被告宏发食品公司为了获取木材,组织9个股东或其家属,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原三汇区林业站危旧房屋的瓦、桷、檩进行拆卸,不久房屋悬臂梁坠落砸毁阳台,导致垮塌的砖块、混凝土等物砸损原告***停靠在公路边的渝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原告损失9419元,被告宏发食品公司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三汇区林业站房屋虽系被告三汇农服中心所有,但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已用此房与被告浩峰建司进行了置换,并于2019年1月8日进行了交付,该房屋的管理、处分等权利义务已转移被告浩峰建司,被告浩峰建司应当对该房屋承担管理的风险责任。被告三汇农服中心、浩峰建司辩称其已尽到张贴“此房危险,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和设置警戒线的提醒注意义务,但未举交设置警戒线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房屋系C级危房,被告三汇农服中心搬离此房交付予被告浩峰建司后,被告浩峰建司疏于管理,其门窗均被拆卸,该房屋无法关锁,仅靠原张贴的“此房危险,禁止入内”警示标志,是无法有效防止人员进出房屋,也不足以警示公路行人及车辆避让房屋危险。被告浩峰建司辩称被告宏发食品公司系盗窃行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庭审中被告浩峰建司代理人***承认1月8日晚6点39分,接到被告宏发食品公司负责人***电话,要去原三汇区林业站的房屋取檩、桷等木材,***说有危险不能去拆,只能用挖机去拆除后,再来取木材。说明被告浩峰建司代理人***是意识到被告宏发食品公司去拆取木料,有危险,却不加以有效制止和防范,放任被告宏发食品公司拆取木料,引发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车辆损失,被告浩峰建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三汇农服中心已事故发生前就该房屋进行了交付转移给被告浩峰建司,不承担责任。被告三汇农服中心辩称原告明知原三汇林业站房屋危房已经置换,并张贴有“此房危险”等警示字样,还将车辆逆向停放在事故现场多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车辆受损的损失应由其自己负主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当时因下雨怕车辆被淋雨后不利于修理,用于遮车的防水油布次日被盗,价值180元,其损失与此处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30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汽车修理(含太阳膜)损失费9419元,由被告重庆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2830元,被告忠县三汇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65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浩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忠县三汇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