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1民初496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园百花路甲6号一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腾龙出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北街17号院6号楼5层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华誉热泵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誉公司)、被告北京腾龙出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出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科华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龙出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中科华誉公司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5月20日入职,岗位为装配工,月工资3000元。入职后中科华誉公司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原告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20年4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公正裁决。
中科华誉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腾龙出海公司签署了《劳务外包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原告与我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与腾龙出海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腾龙出海公司辩称:中科华誉公司与我公司签有劳务外包合同,向我公司支付服务费。原告跟我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科华誉公司(甲方,用工单位)与腾龙出海公司(乙方,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务关系,甲方与外包员工为有偿使用关系,乙方与外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协议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有效期二年。2017年5月22日,***与腾龙出海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8年2月10日,***与腾龙出海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于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在中科华誉公司工作。
***于2020年4月28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房劳人仲不字(2020)第18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此后,***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中,中科华誉公司提供腾龙出海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的劳务派遣说明,说明称:兹我司***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30日派遣至中科华誉公司做生产辅助性工作。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对于***曾在中科华誉公司工作,双方均无异议,但***称通过中科华誉公司的人员在该公司入职,并未提供证据。而根据中科华誉公司与腾龙出海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及劳务派遣说明,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腾龙出海公司向中科华誉公司派遣员工,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由腾龙出海公司派遣至中科华誉公司工作。***在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并未与中科华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现***要求确认与中科华誉公司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与腾龙出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双方可另行解决。***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中科华誉公司辩称***主张权利超过申请期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