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4执保280号
申请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9103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嘉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30812781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泰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1-1,2,3-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KC9Y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嘉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嘉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287.1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嘉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287.1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