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号
申请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910341。
法定代表人:叶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营,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雨杨,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6号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198164H。
法定代表人:吴晓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跃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