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国能热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楼**。
法定代表人:周德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龙庆,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
法定代表人:叶金成,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机国能热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3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机国能热源供热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其住所地和实际办公地均在上海市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河北省赵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任媛媛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