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2624号

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

法定代表人:叶金成,职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阔,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新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位: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于2018年8月9日支付的所欠工程进度款5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正定新区天泽大街边坡支护施工工程进行施工,被告根据进度及建设单位付款情况按比例向原告支付进度款,具体比例为:“每完成1.5万平方付一次款付款按照合同价格付完成量的60%,......”。《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已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30810000514120170809101106188,票据金额:50万元)方式支付,但该承兑汇票原告一直未能获得承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退回上述承兑汇票、被告再以其他方式向原告支付50万元工程进度款,均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原告至今无法实际取得该50万元工程进度款,也就是被告没有完成该笔款项的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所欠原告工程款50万元,该汇票并未丧失票据权利,亦无止付通知,故本案是因行使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应属票据权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韦会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