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号之二
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910341。
法定代表人:叶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营,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雨杨,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6号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198164H。
法定代表人:吴晓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6,4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河北建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跃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