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9民初4272号
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23.95元,减半收取计1521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献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211.98元(未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