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261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被告:卢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某某、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按40%计收24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