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6813号
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余某某,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2024年12月27日,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元,按40%收取41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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