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1民初11933号
原告:台州市宏大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097443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壹城一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55号1号楼10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LTR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宏大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壹城一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台州壹城一店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购买美的空调,是***和被告股东***对接的,谈好一楼总价108000元,后来增加二楼工程,他报价312632元给***,***让他来签合同再施工,他说先施工再补签合同。等安装完毕后,合同还没有签订,安装工拿了验收单给法定代表人***,***以为其妻子***和他讲好了,安装工也说讲好了,就草率的签了,整个过程是商业欺诈行为。2018年5月到2019年2月期间,***一直联系***,他也一直没来签合同。后来被告公司的二楼不经营了,***过来店里,我们谈好175000价格买下一楼的设备,把二楼设备拆回去。具体拆了什么被告也不知道,但是原告拆了之后导致一楼的设备也没法使用。今年四月份我们开空调发现一楼没法使用,所以五月份没有按期支付货款。我们一直没用过原告安装的空调,我们自己另外安装了两台空调。希望法院判定买卖无效,把设备拆回去。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台州壹城一店商贸有限公司因需向原告台州市宏大家电有限公司购买美的中央空调,价值312632元。原告将空调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2019年2月26日,经原、被告结算,由原告拆回空调外机一个,被告欠原告货款175000元,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余款65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价格清单、验收单、欠条为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应按约分期支付欠款。被告抗辩买卖无效、原告商业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壹城一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宏大家电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台州壹城一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