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988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碚佳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巷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1896J。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重庆北碚佳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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