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04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园丁小区*栋*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赵和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色年华*座*****号。
法定代表人:耿树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云2504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8443.93元。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以及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虽采取保全措施扣留被执行人未领取的工程款,但未结算,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李文兵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