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吉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04民初445号之一
原告: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赵和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系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祥,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色年华A座A1105号。
法定代表人:耿树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吉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大树村委会必正黑村(弥勒大道西边)。
法定代表人:陈吉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吉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吉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吉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确属自愿,且被告云南吉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也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东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吉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应忠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