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桥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三桥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民初1802号 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翔宇路30号。 被告:天津市三桥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开源路6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桥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桥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且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