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水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480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州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6年3月5日生,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初中文化,建筑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
被告:楚雄水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095866360。
法定代表人:刘雄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楚雄水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高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海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