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947号之一
原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商聚路恩华医药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振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中央大街延伸段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振远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4元减半收取5492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762元,由原告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