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3执2256号
申请人: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7634.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2、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名下有牌号为苏C×××××的江淮牌汽车一辆,由于价值较低,且未实际掌控,申请人不要求法院予以查封。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15日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至本院进行执行和解,未达成和解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
4、2019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