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1513号之二 申请人: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0546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新城区商聚路恩华医药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5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15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18年7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为XXXX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15万元)。2019年7月25日,申请人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江苏恩华和润医药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为32×××16的银行存款15万元; 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