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2616号
申请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新城区商聚路恩华医药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386598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209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0000元(户名: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长江东路支行,账号:34×××98,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