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商聚路恩华医药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20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