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

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303执386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386598M,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985719,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3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3年1月9日、1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1025804元,其中976492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南京医药徐州恩华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复议过程中,故余款1260879元暂留本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银行存款11025804元,其中9764925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提出异议,该异议尚在审理过程中。因异议审理尚未结束,故本院暂时无法执结,故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