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滇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A4幢1单元18层1703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云南浩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建设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5)云0181民初5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履行了安宁基地2024年绿化管护服务二标段项目的绿化管护、垃圾清理、灌溉管网系统维护维修等义务,合同实际履行地为云南省安宁市辖区。即使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仍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安宁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予以确定管辖权。上诉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5)云0181民初583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