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4581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市人,务工人员,住**市。
被告:***,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市开发区。
被告:**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彝人外滩和谐港1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87361816W。
法定代表人:占平。
原告***与被告***、**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田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