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2执保49号
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其,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7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搬经镇谢万路99号1幢1室的不动产及生产设备。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邹亚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