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2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