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51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国经济园区(松江邱家湾44号3楼J九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万富村2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60元,由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405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
3、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在审理中于2016年11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经××村的不动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机器设备。因本院另案已对上述不动产及机器设备提起评估拍卖,本案无法处置将依法参与分配。
5、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执行进程,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进程告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如皋市××经××村厂区范围内的机器设备、不动产,本院另案将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无法处置将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