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油海科燃气有限公司、泛亚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678号
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田经济园区(松江邱家湾44号3号楼我J九座)。
法定代表人:陆瑞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海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永吉路9号2H-2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泛亚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311号皇室大厦36楼3608室。
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海科燃气有限公司、泛亚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对泛亚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泛亚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泛亚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