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田岛庸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田岛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纠纷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5元,减半收取32,1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诉讼费用共计37,152.5元,由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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