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城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4023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霍城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3580212455C,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589342707F,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口岸友谊路边检站商住楼3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73837544XW,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城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霍城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霍城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4023执恢3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