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402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何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兵04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6200元案款,且应依法承担本案1493元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
2.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09.5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支付,故仅予冻结。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伊宁市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因存在不宜处置情形,故仅查封未处置。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方面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居住地社区询问调查,未发现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关于该案的相关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可提供。
6.本案执行标的106200元及执行费1493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新的财产线索可提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针对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勇
代理审判员 吴飞翔
代理审判员 闵晓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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