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402执异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新华西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何家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伊宁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林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家林建设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兵0402执74号执行裁定的裁定结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家林建设公司称,家林建设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经(2019)兵04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向家林建设公司偿还代偿款10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元,家林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且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位于伊宁市的房产和位于伊宁市的2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却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20年7月19日作出(2020)兵0402执7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家林建设公司认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裁定结果错误,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家林建设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经(2019)兵04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向家林建设公司偿还代偿款10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元。家林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银行存款3809.59元,轮候查封**位于伊宁市的房产,2020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20)兵0402执74号执行裁定,以已冻结的存款家林建设公司不要求支付,查封的房产不宜处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家林建设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2020)兵0402执74号执行裁定以查封房产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对财产的不宜处置情形,法律有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本案查封房产未落实权利负担情况,未经拍卖、变卖即以不宜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异议人伊犁家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成立;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402执74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咏梅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薛 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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