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塞维斯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202民初80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与***叔侄关系。

被告: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长征西路南侧吉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塞维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长征西路南侧吉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正,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奎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沙湾县。

第三人:新疆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街心花园和平路014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塞维斯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