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922号
原告:吐鲁番市旭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现代大道东侧规划二十五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绿洲中路187号商务综合楼1#6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总工程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原告吐鲁番市旭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旭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鲁番市旭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6.13元,减半收取计11,253.06元,由原告吐鲁番市旭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阿迪拉吾买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