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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美玉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3101民初357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青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