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美玉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3101民初357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青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