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叶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26民初3964号 原告:叶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叶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49.10元,减半收取7,324.55元,由原告叶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