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5团沁园小区C区1号楼1单元14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巴楚镇世纪大道(城建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代有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1)新3130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光
审  判  员   买买提江吐尔逊
审  判  员   胥     英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敞  海
书  记  员   侯  双  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