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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2民初3517号 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宿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宿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58.76元,减半收取19279.38元,由原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