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9437号
原告:许某,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