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23民初441号之一
原告:喀什疆南仁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清源市场D区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0号(56区1丘35栋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原告喀什疆南仁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喀什疆南仁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疆南仁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解,双方的矛盾已经化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疆南仁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喀什疆南仁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