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2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民主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男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北大街11号热斯特社区办公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25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威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朱 秉 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提·***外力
书 记 员 李 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