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22执6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民主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祝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兵,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大街丽园6区。
被执行人: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景绣街与稻香路交汇处(温宿县第五中学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叶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温宿县新城区地中海水岸名城小区1-1-301,1-1-401不动产两套,因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暂不申请拍卖,故视为执行不能财产。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慧
审判员 周玉熙
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