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新2922民初2236号

原告: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城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祝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阿温大道锦绣街与稻香路交汇处温宿县第五中学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叶钗,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正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5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温宿县地中海水岸名城一期基坑降水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承包价38万元,被告分三期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降水工程,被告在原告降水完成后已正常施工基础工程。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依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观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当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己方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