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3财保287号
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38754。
法定代表人:茹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玉平,该公司支部书记。
被申请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民主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72546826L。
法定代表人:祝华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文化东路以北、五一路以东库车商业中心正和嘉园商业写字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584761216T。
法定代表人:孙志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第一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66204C。
法定代表人:孙志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6735。
法定代表人:赵祉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继兵,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周继兵价值27,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周继兵价值27,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