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祝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文兵,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经办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原地区建设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母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励霞,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欣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宁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彭 湘
二 ○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