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特17号
申请人: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买合木提,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环利众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盛通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立环利众公司称,请求撤销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30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理由如下:本案仲裁裁决依据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中远价鉴(2021)0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申请人已支付给其4,008,000元及支付过967,581元材料款的事实,导致裁判错误。一、(2021)0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配套电箱是按设计文件16个来计算60,533元,而实际只有7个配电箱,申请人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等证据,鉴定机构也同意就有异议部分各方再去现场确认,***委并未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前去工程实地核实并纠错,导致多计算了9个价值43,501元。二、申请人支付的混凝土、砖块、供热泵、型材门等费用924,080元,无论是付款记录、开票信息均是申请人,申请人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要求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减,仲裁委以“未就此材料款向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和相应票据的情况”,未采纳申请人扣减的意见,工程造价是对涉案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这个总价是包含申请人垫付的967,581元,应当予以核减。综上,仲裁裁决对事实方面的审查、核实应当全面、不缺不漏,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撤销裁决。
万盛通达公司称,撤销仲裁案件是程序性审查。申请人所述多计算了配电箱是***有。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0日,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30号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11,038.82元;二、由被申请人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77,535.20元;以上第一、第二项合计1,388,574.02元,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申请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驳回申请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鉴定费62,000元(被申请人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担;五、本案仲裁费38,429元(申请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905元,被申请人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担16,524元。
2019年6月20日立环利众公司与万盛通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双方发生争议万盛通达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庭审,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30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立环利众公司认为鉴定意见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仲裁委依据鉴定意见作出裁决均是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其职权范围作出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立环利众公司认为万盛通达公司隐瞒了其向万盛通达公司支付了4,008,000元及967,581元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而该事实应属立环利众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待证事实,并非万盛通达公司隐瞒的证据。综上,立环利众公司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巴州立环利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敖 登 高 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