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01民初365号
原告:库尔勒市悦启商贸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华凌市场钢材区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U6THXW
法定代表人:**,库尔勒市悦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102号新城综合广场1栋1单元1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076098307T
法定代表人:**,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库尔勒市悦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市悦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尔勒市悦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木亚沙尔·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地里呼买尔·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