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4民初1825号
原告:王某,女,1981年1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亚中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玛纳斯县玛纳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周某,男,1995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路海棠公馆五期2号综合楼204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周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