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1832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盛建材厂与被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盛建材厂在本院2020年10月1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宇盛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牛文武
书 记 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