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康顶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康顶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2062号
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康顶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康顶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1.64元,减半收取计3,350.82元,由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慧春
书记员  马 蓉